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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9
【法规编号】 87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9/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组织与运作——废止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

[接上页]

  (八) 安装、补给及保养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系统;
  
  (九)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器材及设备的非普通维修,以及确保一般规定的执行及促进必要的监察活动。
  
  第十七条 
  
  辅助服务处
  
  辅助服务处(DSA)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其他机构获分配的财产及小型工程提供维修及保养;
  
  (二)
  
  统筹及执行因应需要而作出的人员及财产的运送工作,但以有助於履行澳门保安部队的任务者为限;
  
  (三)
  
  统筹及执行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消防局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补给“燃料及润滑剂”的工作;
  
  (四)
  
  以非留院制度提供诊症及心理辅导服务及统筹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的卫生事宜;
  
  (五)
  
  向有权获得膳食补助的军事化人员提供应有的膳食;
  
  (六) 向到访者提供住宿。
  
  第十八条 
  
  公共关系暨历史档案办公室
  
  一、公共关系暨历史档案办公室(GRPAH)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的公共关系方面提供辅助及确保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的历史资料的编档保存。
  
  二、公共关系暨历史档案室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促进公共关系及礼仪的活动,以推广澳门保安部队的任务及活动,以及所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
  
  确保公众服务及谘询工作,并确保与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以及公共行政当局的其他接待部门的联系,以便能有效地回应该工作范畴的需求;
  
  (三)
  
  接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接待公众的方式、形象、工作、人员操守的批评及建议,以及根据命令,将之送交有关部门并作出有关处理;
  
  (四) 定期编制公众服务及谘询工作的报告书;
  
  (五)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历史资料的编档保存。
  
  第十九条 
  
  总办事处
  
  一、总办事处(SG)负责一般文书处理及编档保存的工作,确保其安全,以及监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设施的保养,负责组织本局之体育及文娱活动。
  
  二、总办事处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处理、发出及登记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一切书信;
  
  (二)
  
  登记及监控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有级别文件,并确保其安全分发;
  
  (三)
  
  公布《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工作令》并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传送;如其他机构为公布事宜的直接关系人,则亦向该等机构传送;
  
  (四)
  
  搜集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一切法规及其他命令,并保持有关资料库的最新资料;
  
  (五)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翻译工作;
  
  (六)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人员以及到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报到的人员的调动,并发出有关报到凭单;
  
  (七)
  
  处理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司法及纪律的事宜;
  
  (八)
  
  编制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年假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九)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举办体育及文娱活动;
  
  (十)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图书馆的运作及更新;
  
  (十一)
  
  编制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之轮值表以及紧急情况轮值表。
  
  第三章 
  
  人员
  
  第二十条 *
  
  人员编制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领导人员编制及文职人员编制载於本法规附件B,而该附件为本法规的组成部分。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05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
  
  人员制度
  
  一、领导人员须自治安警察局警务总监及副警务总监,或消防局消防总监及副消防总监中聘任,但不影响第21/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二、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在运作上有需要时,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可透过具体适用的调动方式,将属其本身编制的人员分配任用於该局。
  
  三、上款所指分配任用人员的数目上限,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四、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文职人员适用一般法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人员制度。
  
  五、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文职人员的职位总数包括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所必需的职位数目,且根据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数额,以分配任用的方式予以分配。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05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当局权限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任职的各部队的军事化人员保留其当局人员的身分。
  
  第四章 
  
  最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员的转入
  
  一、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附件B的表及编制所载的军事化及文职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官职、职程、职位、职级及职阶转入本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B的表及编制内的职位,并豁免任何手续,但须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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