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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为进行本行政法规所指的适当资格审查程序,任何人或实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实体,均须负起一项与政府合作的义务,为此,经政府要求,应提供关於接受适当资格审查的任何人或实体的一切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并应给予任何准许。 第十三条 其他资料 一、除第八条及第九条所指资料外,政府尚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对适当资格的审查工作属重要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亦可随时要求提供关於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的风险评估报告,如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属公司,尚可随时要求提供关於每名拥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或董事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上款所述的风险评估报告应由被公认为具有国际声誉的本地或外地核数师行编制,如属关於自然人的风险评估报告,亦可由被公认为具有声誉的信用机构编制;在任何情况中,利害关系人均应事先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就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的公司或信用机构徵得政府的同意。 四、第二款所述的风险评估报告应载明与下列事宜有关的资讯及资料:个人或公司以及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身份资料或认别资料、个人或公司提起的或作为被诉人的司法诉讼、个人或公司的经济状况,包括倘有的重要消费借贷或财务活动,以及所拥有的财产及权利的价值评估。 第三节 博彩中介人准照 第十四条 博彩中介人准照的发出、续期及有效期 一、完成第十条所指的适当资格审查程序後,如认为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具备适当资格,可以向其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 二、发给博彩中介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有效期为一历年,并可透过最迟於九月三十日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递交的申请书,按相同期间续期;但不影响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的适用。 三、上款所述的申请书应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负责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内应指出承批公司拟於下一历年与有关博彩中介人经营业务的意向。 四、如博彩中介人准照在一月一日之後发出,则自发出之日至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视为一历年。 五、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每隔六年必须接受一次适当资格的审查;为此,上述者应最迟於八月三十一日,将第八条所指的表格,连同第二款所述的申请书一并递交予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六、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雇员,每隔三年必须接受一次适当资格的审查;为此,上述者应最迟於八月三十一日,将第九条所指的表格,连同第二款所述的申请书一并递交予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七、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可於博彩中介人准照有效期内,要求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以及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雇员,接受额外的适当资格审查程序,且不影响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的适用。 八、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或为准照续期时,政府可订定准照权利人必须遵守的任何要件或特定条件。 第十五条 获发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单 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应最迟於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获发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单。 第三章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一般原则 博彩中介人应遵守适用於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一切法律及法规;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均作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的考虑因素。 第十七条 合作人 一、为从事本身的业务,博彩中介人可配备自行挑选的合作人,其数目上限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最迟於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定出。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博彩中介人应最迟於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透过其进行登记的承批公司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送交一份名单,该名单须载有博彩中介人为翌年而挑选的合作人的身份资料,并须附同该等合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刑事纪录证明书;如合作人在其居住的管辖区域内无法取得刑事纪录证明书,则应附同具同等效力的文件。 三、上款所指的合作人名单须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核准;该局可以不核准名单上的某一人或某部分人。 四、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可随时取消第二款所指名单上的某一人或某部分人的合作人资格,但不妨碍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以及与博彩中介人、其合作人及在娱乐场任职的雇员的责任有关的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