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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1
【法规编号】 88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6/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

[接上页]

  五、博彩中介人可透过由其他合作人取代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合作人,尤其是取代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按照第三款规定不予核准者或按照第四款规定已被取消合作人资格者的方式,随时更改合作人的名单;博彩中介人合作人名单的更改,须获得第三款所规定的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作出的核准。
  
  六、博彩中介人不可聘用已被取消合作人资格的人作为其雇员或在一稳定关系的基础上与该人有法律上的从属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关系;但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许可者除外。
  
  七、合作人必须遵守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发出的一切通告及指引。
  
  八、博彩中介人与其合作人订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博彩中介人应将合同副本或任何合同修改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并须附具一份声明书,其内容为博彩中介人以名誉承诺声明所送交的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第十八条 
  
  博彩中介人的非专用性
  
  博彩中介业务非以专用制度从事,即博彩中介人可在一家以上的承批公司从事业务,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且不影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第十九条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公司结构、董事会组成及公司权利的变更
  
  一、如公司结构、董事会组成及公司权利有任何变更,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应将有关事实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并应将一切有关的重要文件送交该局。
  
  二、除经政府预先许可者外,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取得、移转或设定负担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公司出资的行为,以及任何涉及将投票权或其他公司权利授予权利拥有人以外的人的行为或协议,均属无效。
  
  三、如已获得上款所述的许可,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应於十五日内将一切与获许可的法律行为有关的文件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四、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亦须将其公司合同的任何修改,以及其董事知悉存在的准公司协议,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为此,上述董事应定期向股东询问是否存在准公司协议。
  
  五、拥有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新股东,必须接受适当资格的审查程序。
  
  六、违反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义务,构成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且不影响应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地位的让与
  
  一、博彩中介人不得透过他人从事本身获发准照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
  
  二、博彩中介人将其合同地位以任何方式或名义转让或让与第三人的合同,均属无效。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一、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其每名股东、董事、主要雇员及合作人,以及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其每名主要雇员及合作人,均须就从事业务时所知悉的事实及资讯遵守保密义务,但属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警察当局及法院当局、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行使本身权限而要求提供资讯的情况除外。
  
  二、上款所指的任何人,在其职务终止後,仍须遵守上款所定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察
  
  政府有权限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监管及监察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情况。
  
  第二节 
  
  博彩中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博彩中介人的登记
  
  一、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後,博彩中介人必须在一承批公司进行登记,方可从事业务。
  
  二、上款所指的博彩中介人登记,须获得由政府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作出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 
  
  合同
  
  一、博彩中介人须按照其与承批公司订立的合同从事业务。
  
  二、上款所指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一式三份,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三、承批公司须於十五日内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送交第一款所指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合同的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以及与博彩中介人有关的涉及澳门币一百万元或一百万元以上债务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或涉及支付上指金额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四、送交上款所指的补充文件及其他文件时,应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负责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的内容为承批公司以名誉承诺声明有关文件所载资料及资讯均真确无讹,并为最新资料,且该等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五、第一款所指合同必须载有关於下列事宜的条款:
  
  (一) 佣金或其他协定的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二)
  
  博彩中介人可在娱乐场从事业务的条件及方式,尤其是有否分配专用的场地;
  
  (三) 应提供的担保金及担保,以及提供的方式;
  
  (四)
  
  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人承诺放弃特别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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