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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3-12
【法规编号】 90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批准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网络以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获批准建立及营运一个网络以及按附於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临时牌照中之规定及条件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1 /2001号临时牌照
  
  (附於第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1. 标的
  
  1.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殷皇子大马路四十六号金来大厦二楼,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登记编号为14212(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葡文为“Hutchison-Telefone(Macau),
  
  Limitada”(英文名称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安装和营运一个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90 - 915MHz
  
  935 - 960MHz
  
  1710 - 1785MHz
  
  1805 - 1880MHz
  
  2. 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2. 概念
  
  对本牌照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3. 有效期
  
  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一年。
  
  4. 开始营运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覆盖面
  
  1.持牌人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底前必须开始提供获发牌照的服务。
  
  2.按照有关电信网络的执行计划,由开始商业营运日起计十八个月内,由持牌人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必须以适当的质素水平,良好地覆盖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境。
  
  3.应持牌人具理据的要求,行政长官得延长以上数款所指之期限。
  
  5. 保证金
  
  1.
  
  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家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的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衍生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保证金以缴付其有权在本范围内所作的支出。
  
  3.
  
  倘按上款动用保证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4.
  
  本牌照如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放弃或废止,保证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5.
  
  牌照期限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保证金即时退还,但临时牌照期限告满而可获发确定牌照者,则按适用规定,保证金维持至牌照续期。
  
  6.
  
  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保证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6. 税项
  
  1. 本牌照的发出费用为澳门币十万元正。
  
  2.
  
  持牌人还需缴付相等於获发牌照中所准许提供的服务经营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税。
  
  3.
  
  上两款所指的税项须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前者在牌照发出日起计五日内交纳,後者则根据上一年度的业绩作出计算,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缴交。
  
  4.
  
  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豁免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7. 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1.
  
  持牌人在未开始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前,不得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2.
  
  牌照衍生的权利可於开始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後,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但必须事先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8. 持牌人要求放弃及中止
  
  1.
  
  在最少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後,持牌人可於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
  
  2.
  
  牌照可应持牌人的要求而作出一次中止,但期间不得超逾六个月。
  
  9. 违反情况下之中止或废止
  
  1.
  
  当持牌人不遵守授予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下,中止或废止牌照:
  
  1)在所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
  
  2)直接基於持牌人的动机,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3)在未获批准前,安装及操作有关设备及提供服务;
  
  4)监於本牌照及持牌人所提交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5) 不缴交或不重置保证金;
  
  6) 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缴交的税项;
  
  7) 未经许可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8)多次违反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9)持牌人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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