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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3-12
【法规编号】 90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合议庭裁判,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统一司法见解的合议庭裁判,关於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a)项的含意。

[接上页]

  三、决定:
  
  综上所述:
  
  1. 裁定检察院胜诉;
  
  2. 撤消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中下列部份的决定:“在法院心证的依据中,考虑共同被告的陈述,以便作为针对其他共同被告的证据,并采纳该等陈述为证言,是一种不可行的取证方法,因此属被禁止使用的证据,导致无效。”
  
  3.
  
  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下列对所有法院具强制力的司法见解: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a)项的禁止作证是指同一案件或有牵连案件中的任一被告,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但并不妨碍众被告以被告身份提供陈述,亦不妨碍法院在自由心证原则范围内,利用该等陈述去形成其心证,即使针对其他共同被告亦然”;
  
  4.
  
  决定将本案卷宗转送中级法院,以便该法院作出符合现在确定的司法理论的决定(《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5.
  
  命令执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利马(裁判书制作人)
  
  岑浩辉
  
  朱健
  
  司徒民正
  
  陈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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