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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2-26
【法规编号】 90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23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卫星电视广播电信服务。

[接上页]

  8.3.
  
  上两款所述的税金经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前者在每个节目开始广播之前交纳,後者采用每年度首季内交纳对上年度税金的方式交纳。
  
  9. 准照所产生权利的可转移性
  
  未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本准照产生的权利不得以有偿或无偿形式转移。
  
  10. 持牌人要求的放弃及中止准照
  
  10.1.
  
  持牌人於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行政长官後,可以随时放弃本准照授予的权利。
  
  10.2. 在持牌人要求下,本准照得被中止少於一年。
  
  11. 不遵守所引起之中止及撤销
  
  11.1.
  
  当持牌人不遵守授予准照时所定的规定及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下,中止本准照:
  
  11.1.1. 不按期限开始提供获发牌服务;
  
  11.1.2. 因直接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在未经批准时,
  
  全部或局部中止服务的提供;
  
  11.1.3. 因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中断服务超过一年;
  
  11.1.4.
  
  安装与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11.1.5. 违反24.1及24.2的规定;
  
  11.1.6. 不按规定提交或重置担保金;
  
  11.1.7. 欠交本准照产生的税款;
  
  11.1.8. 未经批准下转移本准照产生的权利;
  
  11.1.9. 再次不遵守监察实体的指示或建议;
  
  11.1.10.
  
  持牌人将公司总部或行政中心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1.1.11.
  
  未经批准下,改变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或将公司合并,分割或解散;
  
  11.1.12.
  
  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或协定,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分。
  
  11.2. 未经持牌人答辩之前不得声明准照中止或撤消。
  
  11.3.
  
  因不履行义务之中止或撤销本准照,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并须缴纳应缴的税金。
  
  11.4.
  
  中止或撤销本准照,不豁免持牌人承担如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法定的其他处分。
  
  12.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中止或撤销
  
  12.1.
  
  除上述条文所提出的情况,行政长官可以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众利益为理由中止本准照。
  
  12.2.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中止或撤销,持牌人均有权获得赔偿。
  
  12.3.
  
  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如属中止,按中止期计算,如属撤销,按撤销时至本准照期满日的尚余期间计算。
  
  12.4.
  
  无论中止或撤销,赔偿金额为,赔偿标的年数乘以持牌人在中止日或撤销日之前三年的平均纯利的80%。
  
  12.5. 如赔偿标的期间不足一年,以12为分母,赔偿标的月数为分子组成分数计算。
  
  12.6. 本准照生效不足三年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时,上款所定80%的赔偿限额不适用。
  
  13. 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13.1. 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必须包括提供卫星电视广播服务。
  
  13.2.
  
  持牌人还可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法人合夥经营下列附带业务:
  
  13.2.1. 广告业;
  
  13.2.2.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13.2.3. 与节目赞助有关的业务;
  
  13.2.4. 与制作场所时间制作及剪接有关的业务;
  
  13.2.5.
  
  录制、出版、出售视听刊物及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其他产品;
  
  13.2.6. 在新闻局预先批准下租赁节目时间;
  
  13.2.7.
  
  洽商用於服务的解码器及其他设备或器材如﹕出租,“融资租赁”或出售;
  
  13.2.8. 装置用作接收卫星广播收费服务的基建及设备;
  
  13.2.9. 与其他广播机构进行视听作品业务。
  
  13.3. 提供或经营13.2所指的服务及业务,不可对持牌人的主要宗旨及本准照的规定和条件造成影响。
  
  14. 持牌人的总部及章程
  
  14.1. 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部及行政中心。
  
  14.2.
  
  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本准照的规定和条件。
  
  14.3. 持牌人未经行政长官预先批准,不可做出下列行为:
  
  14.3.1. 改变公司宗旨;
  
  14.3.2. 减少公司股本;
  
  14.3.3. 分割、合并或解散公司。
  
  15. 公司股本及公司在其他公司参资
  
  15.1. 持牌人全数到位的公司股本为澳门币一仟万元。
  
  15.2. 代表持牌人公司股本的股票,可在证券市场上市。
  
  15.3. 持牌人可自由在其他公司参资。
  
  16. 账目的查核及提交
  
  16.1.
  
  持牌人的账目须每年由公认有资格及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核数公司查核。
  
  16.2.
  
  持牌人须在每个营运年度结束後一百二十天内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交经过查核、证明和通过的业务报告和账目。
  
  17. 计划
  
  17.1.
  
  持牌人须提交整个准照有效期的总体计划以及各个五年计划,其内尤其包括下列资料﹕
  
  17.1.1. 落实计划的所需投资;
  
  17.1.2. 人员结构;
  
  17.1.3. 使用者及缴费用户的预计数目;
  
  17.1.4. 频道数目及有关的节目安排计划。
  
  17.2. 持牌人还须提交各个年度计划,其内尤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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