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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5.3. 收费可包括由一或多个节目组成的不同套装服务, 可包括或不包括定时收视服务。 26. 向其他经营商及缴费用户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26.1. 持牌人可在下列情况下, 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予其他人或客户﹕ 26.1.1. 不履行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26.1.2. 阻止行使18.1.3.所指的通行权; 26.1.3. 在协定期间内欠交任何有关服务之收费或款项; 26.1.4. 对持牌人拥有的设施、接收器或任何设备做欺诈行为; 26.1.5. 未得持牌人书面批准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26.2. 遇有26.1.1.至26.1.3.所指情况,须提前通知有过失之经营人或缴费用户, 使有充分时间弥补过失。 27. 收费 27.1. 由持牌人提供的收费服务, 将由享用者按年度计划内所载的收费及收付款方式付费。 27.2. 订定收费时, 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效益的需要下, 应尽量贴近分项评估後的服务成本。 27.3. 发给缴费用户的发票应适当地列明所提供的服务及适用的收费。 28. 监察实体 28.1. 对本准照规定的履行及持牌人在准照范围内的业务进行监察,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节目内容的监察,由新闻局负责。 28.2. 上款所指实体将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及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 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29. 监察 为上条规定之目的,持牌人必须﹕ 1)任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人员通行本身的一切设施; 2)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及新闻局提供一切对实施监察工作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及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任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索阅一切簿册、记录及文件; 4)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 以评估设备的特徵和状况、提供服务的条件; 5)局部或全部中断服务时,先行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并於随後五个办公日内以书面确认及作出解释 。 30. 调试 30.1.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可以测试、调校及在需要时确认用於提供服务的仪器,包括属於持牌人但由缴费用户使用的设备。 30.2. 上款所指测试及调校的费用, 由持牌人承担。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十五年总体发展计划 1. 项目背景: 自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在澳门政府的大力支持扶植下,中华卫星通信集团在澳门陆续投资建设了中华国际教育网络、澳门万维宽频网络等信息媒体科技产业项目。尤其是在使用卫星电视技术用於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政府上网、电子商务等方面抓住市场机遇,取得了良好的项目发展,在此基础上,为适应信息网络与传统电视媒体组合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扩大卫星电视应用范围,达到国际商业化竞争优势目标,形成澳门“新媒体”服务系统,提高澳门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尽快开通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台,将填补澳门信息网络媒体的空白,是发展澳门科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项目概述: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集团公司以澳门为基地,突出体现澳门科技产业发展新增长点,充分利用卫星通信的独特优势和与国内知名电视台以及东南亚各国电视机构结成紧密合作联盟的优势,建立具有HDTV(高清晰度数字电视)、DVB(数字压缩电视)组合功能,在亚洲具有领先技术水准的多频道、多语言、多功能、多种技术体制相结合的服务於整个亚太地区的新媒体电视网络平台,将澳门中华卫星电视网络建成国际一流技术、体现新媒体特点、卫星广播互动的全新服务模式、促进各国之间文化经济交流、充分反映澳门科技创新发展标志的媒体传播枢纽,从而提升澳门在亚太经济格局中的国际地位。 3. 建设目标: 创建具有HDTV、DVB组合技术功能特点的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公司和相应的卫星电视频道台运营公司,在三年时间内陆续开设六个卫星数字电视频道,重点突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影视、金融等服务方向,使用中国大功率通信卫星,用户覆盖范围整个亚太地区,填补澳门信息媒体产业的空白。 中华卫星电视公司计划开办六个卫星电视频道台: 3-1. 中华卫视澳门科教台; 3-2. 中华卫视中华传媒台; 3-3. 中华卫视欧亚影视台; 3-4. 中华卫视体育奥运台; 3-5. 中华卫视金融生活台; 3-6. 中华卫视环球旅游台。 中华卫星电视平台在技术上实现与国内、亚洲地区国家宽频网络传输的连接,成为国内电视节目走向世界、国际电视节目进入中国的交换传输中心和节目编辑服务中心,成为中国媒体连接世界的桥梁和纽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