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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的需要,保证训练落实,提高训练质量,促进训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全军军事训练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全军现役部队的军事训练。 第三条 军事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军队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全军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和平时期部队工作的中心。 第四条 军事训练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保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第五条 军事训练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军事战略为依据,贯彻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方针。 第六条 军事训练的基本任务:研究军事理论,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论述,掌握军事知识和技能,演练现代作战的组织指挥和战法,培养顽强的战斗意志、优良的战斗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全面提高官兵的军事素质和部队的整体作战能力。 第七条 组织指导军事训练必须遵循训战一致,教养一致,分类指导,正规系统,勤俭练兵,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军事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 各参谋部是全军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各级司令部是本单位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 第九条 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是各级司令、政治、后勤、技术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机关必须在军政首长领导下,以军事训练为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一节 首长职责 第十条 军事、政治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其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中央军委的军事训练方针、原则和上级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完成上级赋予的军事训练任务; (二)协调军事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本级、下级有关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其它事项,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 (三)部署军事训练任务,审定军事训练计划,参加、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保证军事训练的质量; (四)领导、组织机关各部门做好军事训练保障工作,调动所属官兵军事训练的积极性,培养部属良好的军事训练作风。 第十一条 副职协助正职组织领导军事训练,正职不在位期间副职履行正职的职责。 第二节 机关职责 第十二条 司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安排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集训、考核、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三)制定有关军事训练的规章、制度及其它行政措施; (四)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 (五)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建议; (六)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政治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进行国防观念教育和我军根本职能教育,提高爱军习武的自觉性,保证军事训练方针的贯彻落实和训练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军事训练的任务、要求和官兵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会同司令机关承办军事训练中的奖励、处分事宜; (四)负责军事训练中的群众、保卫、文化工作; (五)参加与协助司令机关组织演习、考核等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四条 后勤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及训练经费、物资、弹药、油料的供应、管理; (二)安排后勤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后勤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十五条 技术机关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负责军事训练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安排技术系统的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三)组织技术系统的集训、考核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助司令机关安排军事训练任务,参加与协助组织军事训练活动。 第三节 各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部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全军军事训练的规划、规章、标准,颁发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全军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全军性的军事训练考核、集训、演习及其它有关军事训练的活动; (四)协调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之间有关军事训练的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