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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九条 专设训练机构内士兵的年度军事训练时间,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年度军事训练起止时间、年度军事训练阶段,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第三节 训练内容、质量指标 第五十一条 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必须按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军事训练内容。 第五十二条 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士兵、军官、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必须达到及格以上标准。 第四节 训练任务的改变 第五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改变全训任务: (一)执行作战任务的; (二)执行抢险救灾或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 (三)武器装备及其它保障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执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赋予的其它任务的。 第五十四条 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师、旅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总参谋部批准; (二)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批准,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三)营、连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的批准权限,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单位,可以同时或者事后报请改变全训任务。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五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科学计划,严密组织,按章施训。 第五十六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严格执行军事训练法规、规章,认真贯彻上级的军事训练指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军政首长必须亲自组织或者参加战役战术演习,集训、考核等重要训练活动。分队军官必须坚持跟班作业。 第一节 计划 第五十八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首先制定计划。 制定军事训练计划,必须以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指示为依据,结合部队的作战任务、军事训练水平、保障能力、武器装备条件和地理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十九条 军事训练计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综合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专项计划包括演习、集训及其它专项训练活动的组织实施计划。 师、旅、独立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计划;旅、团、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必须制定阶段计划;团、旅属营、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月计划;连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周计划。 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还必须制定本军兵种规定的其它计划。 第六十条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应当在军事首长领导下,以司令机关为主,会同有关机关共同制定。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必须由营长、连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营长、连长的军事主官亲自制定。 军事训练专项计划由组织实施单位、机关、部门在主管首长领导下制定。 第六十一条 军事训练计划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适时下达。军政首长必须严格审查军事训练计划,及时批复。 第六十二条 军事训练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动时,必须报审批首长准可。 第二节 准备 第六十三条 军事训练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的军事训练计划,结合部队实际情况,重点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教学准备。 第六十四条 思想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和官兵的思想状况,进行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等,明确训练的意义、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措施、方法。 第六十五条 组织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需要和军官、骨干配备情况,调整、配备训练骨干,加强训练的组织和教学力量。 第六十六条 物质准备,应当根据科(课)目施训需要,整修场地、维修、订购、配发器材,分发教材,保证科(课)目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七条 教学准备,应当根据军事训练进度适时进行。年度训练预备期和阶段训练转换期,必须组织教学法集训,统一训练方法,培养教练员和训练骨干。所有科(课)目必须编写教案。重点、难点科(课)目必须组织示教、试讲,培养示范分队(人员)。教案必须经直接军事首长审查批准。示教、试讲由本级或上级组织。 第三节 施训 第六十八条 施训必须坚持基础与应用并重,全面与重点兼顾,教练与养成一致。 施训必须严格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偏训、漏训。 第六十九条 施训应当先技术后战术,先基础后应用,先分练后合练,先专业后合成,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