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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条 教学,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按级任教,专长任教,强调首长教部属,上级教下级。 演习,应当坚持上导下演为主,本级导演为辅,导与演必须分开。 第七十一条 士兵的训练,按照理论学习、讲解示范、组织练习、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深入浅出,启发诱导;讲解示范,应当形象直观,规范标准;组织练习,应当先分后合,注重单个教练和实际操作。 第七十二条 军官的战役战术训练,按照理论学习、想定作业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围绕战役战术课题,结合战例研究和学术研究进行;想定作业,应当采取单个作业、编组(集团)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单位的训练必须重点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法、逐级合成、逐级形成战斗力。 单位专业协同训练,按照单级、单项协同演练,多级、多项协同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的战术训练,按照分段作业(操练)、连贯作业(操练)、综合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的战术训练,按照战术作业、首长机关演习、实兵演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战役训练,按照战役作业、战役学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战役战术作业,应当一种条件设置多种情况,研练多种战法。战术演习,应当多采取检验性或者对抗性的方式,在复杂条件下多课题昼夜连续实施。战役演习,应当结合战区、战役方向的作战任务,采取检验性或者研究性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野营训练,应当结合野外驻训或者学习进行,在野战条件下全面锻炼部队。 夜间训练,应当按照夜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要有侧重地安排夜间技术、战术和勤务科(课)目的训练。 第四节 登记、统计、总结、报告 第七十五条 军事训练情况,必须进行登记、统计,并逐级上报。 登记、统计必须真实、准确。 第七十六条 科(课)目、阶段、年度训练结束时应当分别进行讲评、小结、总结。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半年、师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季度、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每月应当分析一次训练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七十七条 军事训练情况分别以综合和专项报告形式上报。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每月军事训练基本情况,应当综合逐级上报。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基本情况以综合报告形式逐级书面上报。 演习、集训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情况,以专项报告形式逐级上报。 第六章 考核与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训练考核与评定,旨在检验和衡量士兵、军官、单位的军事训练质量、水平。 第一节 考核 第七十九条 军事训练的考核的对象为士兵、军官及单位。考核的内容为年度规定的训练科(课)目。 第八十条 军事训练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 普教是对训练对象、训练科(课)目的全面考核,在科(课)目训练结束时或者结合科(课)目训练的最后一个步骤进行。 抽考是对训练对象、训练科(课)目的抽样考核,在阶段或者年度训练结束时进行。 第八十一条 对士兵的普考由连及相当级别单位或者上级业务部门组织;抽考由营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 对单位和军官的普考由上一级或者上两级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抽考由上两级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 第八十二条 考核可单级或者多级联合组织。抽考落实到受考单位全年度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十三条 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以普考成绩为准。 士兵、军官普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补训并接受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作为个人成绩,不计入单位成绩。 第二节 评定 第八十四条 军事训练评定包括成绩评定和等级评定。 第八十五条 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评定对象为士兵、军官及单位。 评定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评定标准,在科(课)目考核时由考核组织者实施。 第八十六条 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对象为军官、全训单位、全训单位的士兵。 评定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在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普考组织者实施。 第八十七条 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对象为师级以下单位、师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 评定军事训练等级,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 士兵、军官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和军事训练等级载入本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