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制定全军军事训练标准,计划、调配全军军事训练的保障; (六)领导;部署全军军事训练改革工作,组织试验、论证,推广改革成果; (七)负责全军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规划、规章、标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编审并颁发本军兵种年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本军区、军兵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考核、战役训练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调解决本军区、军兵种的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五)部署、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改革工作; (六)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本军区、军兵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军、师级单位及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二)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战役(合同战术)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三)协调解决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陆军集团军、海军基地、空军军区、第二炮兵基地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师、旅级单位和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师、旅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团(营)职以上军官训练、参谋集训、直属部(分)队的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师(旅)、舰艇支队(水警区)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团(营)级单位和直属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团(营)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团、舰艇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营、连级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和机关训练和所属营级单位的实兵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教学法集训、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连级单位和舰艇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负责所属单位、人员军事训练的具体安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军事训练器材、教材的使用、管理及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训练对象为士兵,军官和遂行作战任务或保障任务的建制单位、临时编组单位。 第一节 士兵 第二十四条 士兵的训练旨在使其熟练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技术战术,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炼强健的体魄,具备相应的作战或保障技能及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士兵应当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战术训练,掌握本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具备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 士兵的训练采取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和部队自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业技术性强,培训周期长的新入伍的士兵由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其他士兵由部队自训。 第二十六条 担任班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士兵,应当在完成士兵的训练的基础上,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能力。 班长任职前应当经过专设训练机构培训,无专设训练机构培训的由团及相当级别以上的单位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班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