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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8]118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章 收养登记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1)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第十五条 《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六)“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八)“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九)“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一)“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二)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四)《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第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或者调查)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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