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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8]118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男/女)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单位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委托本单位经办人办理补证的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经办人照片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2)
  
  姓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籍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址
  
  监护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监护人照片
  
  补领收养登记证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内容:
  
  附件11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补发证件类型
  
  补发原因
  
  提供证件情况
  
  审查意见
  
  主要领导或者
  
  分管领导签名
  
  登记员签名
  
  补发日期
  
  承办机关名称
  
  补发证件字号
  
  补发证件印制号
  
  领证人签名
  
  或者按指纹
  
  年月 日
  
  备注
  
  附件12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收养人 与被收养人
  
  于 年 月 日在
  
   办理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现因 ,申请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本人申请内容和所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
  
  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收养人情况
  
  姓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籍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住址
  
  联系方式
  
  被收养人情况
  
  姓名
  
  (男/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籍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址
  
  身份类别
  
  (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联系方式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1)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男/女)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单位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委托本单位经办人办理出具证明的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日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2)
  
  姓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籍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址
  
  监护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内容:
  
  附件13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

  
  出证原因
  
  提供证件情况
  
  审查意见
  
  主要领导或者
  
  分管领导签名
  
  登记员签名
  
  出证日期
  
  承办机关名称
  
  证明字号
  
  领证人签名
  
  或者按指纹
  
  年月 日
  
  备注
  
  附件14
  
  收养登记证明书
  
  () 证字 号
  
  经查,收养人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收养人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与被收养人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曾于年月日在
  
  办理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登记证字号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本证明不能作为当事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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