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98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接上页]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四、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或生产的半成品(折料)、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时,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料件放弃”或“成品放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