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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98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接上页]

  (九)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十)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单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四十一、总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二、币制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四十三、征免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五、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
  
  四十六、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七、填制日期
  
  本栏目填报申报单位填制报关单的日期。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相关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按照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凭单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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