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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98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接上页]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十六、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二十七、件数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九、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一、集装箱号
  
  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三十二、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r”,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写××关预归类书××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
  
  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其境内生产企业。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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