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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援发[2008]285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8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工程师的国际旅费,其中:国际机票据实核定;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6天、非洲及拉美国家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8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照财行字[2001]73号文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提供短期服务(不超过3个月(含))的施工监理人员,根据施工监理人员的级别和实际工作时间,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附表四)计取服务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小组的现场条件
  
  第十五条 商务部委托施工单位在项目临时设施中为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家具;提供交通服务,保证施工监理因公使用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办公用房单独设立附带传真功能的办公电话。施工监理因公使用电话,施工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负责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日常维修。上述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纳入施工合同总价独立费项下。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条件外,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的其他个人开支或因公开支应当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变相接受施工单位的额外支付、奖金或补贴;确需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事项,必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现场生活条件独立的援外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国外的住宿和交通所需费用可由商务部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企业包干使用,不按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监理取费执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仍由施工单位代为准备,所需费用纳入施工合同独立费项下。具体办法另行拟订。
  
  第三节 施工监理费的调整
  
  第十八条 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决定取消部分施工内容时,该部分施工监理取费应予以核减;商务部决定中断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应按中断或终止时施工监理实际完成的监理任务工作量与其办理监理费结算。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监理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增补监理费:
  
  1、 经批准的工程内容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监理范围增减且涉及的费用调整超过工程直接费的5%;
  
  2、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商务部主动要求增派施工监理工程师;
  
  3、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施工监理现场工作总人月超出项目约定的派遣计划总人月10%(含)以上。
  
  第三章 施工监理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经济责任
  
  第一节 施工监理企业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成套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有以下职责:
  
  1、与商务部签订监理合同,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对监理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2、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合格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并为所派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3、监督、监控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设计要求采购合格的设备材料,严格审核和控制项目的设计变更。
  
  4、定期向商务部报送监理简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监理费涵盖监理企业以下国内职责:
  
  1、办理人身保险,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岗前培训并参加面试,办理现场施工监理企业员护照、签证、体检等出国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技术服务补贴;
  
  2、履行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工作,包括国内工程例会、进行施工材料国内监控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如国内差旅费等;
  
  3、参加施工前图纸会审和项目设计交底并自行承担费用,
  
  4、办理项目保修阶段缺陷调查、修复方案审核和监督实施
  
  5、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任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该独立、公正、公平地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按合同与规范办事。
  
  2、实事求是,以技术数据和记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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