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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援发[2008]285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8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5、以科学、公正、客观、依法的态度处理问题与争端。
  
  6、指导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监理工程师消极怠工、拖延签认等不作为行为;严禁监理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节 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商务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文附件三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1.0
  
  核化工工程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1.0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0.9
  
  林业工程0.9
  
  附表三
  
  工程复杂程度表
  
  1矿山采选工程
  
  1.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1.2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1.2.1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
  
  3. 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
  
  4. 矿田地形为I、II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可采煤层2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
  
  6.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
  
  7. 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4条的矿井工程。
  
  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2. 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
  
  3. 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4. 矿田地形为Ⅲ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Ⅲ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 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
  
  6. 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
  
  7.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
  
  8. 采金工程。
  
  Ⅲ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2. 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
  
  3. 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
  
  4. 立井筒垂深≥大于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5. 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6.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
  
  7. 铀矿采矿工程。
  
  1.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
  
  2. 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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