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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旅办发[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9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将于2008年7月18日正式实施。为维护大陆旅游者和两岸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游团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3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示范文本是为落实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签署的《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安排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业相关法规而制定的文本。示范文本明确了赴台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正确引导大陆旅游者和赴台旅游组团社使用和签订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规范、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二、各地要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把推行示范文本与加强出境旅游市场行业管理结合起来,与诚信旅游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工作,把它作为加强赴台旅游市场管理、规范赴台旅游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以落实。
  
  三、做好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工作。示范文本由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四、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推行使用。目前,限于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3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GF-2008-260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ОО八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的台湾地区接待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台湾地区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台湾地区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台湾地区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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