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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赴台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和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得滞留不归。 6、尊重台湾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