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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赴台旅游团队后,在台湾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后,在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开始后,或在台湾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赴台旅游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赴台旅游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组团社境内、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