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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元(其中签注费用¥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