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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9-03-26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修订)

[接上页]

  第五十五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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