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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
【颁布时间】 2006-06-21
【实施时间】 2006-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八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 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 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 次。
  
  持照人持有2 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 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十条 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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