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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
【颁布时间】 1998-12-08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接上页]

  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801存出资本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1811抵债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公司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物料用品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公司处置抵债物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将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应将其价值转入相关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抵债物资出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同时转相关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尚未处置的抵债物资的价值。
  
  1901待处理财产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三、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账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时,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02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
  
  2111应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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