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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
【颁布时间】 1998-12-08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接上页]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1111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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