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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
【颁布时间】 1998-12-08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接上页]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应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1123分保业务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等项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结算分保业务款项,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保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分保账款,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1124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1131预付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
  
  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
  
  1141存出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1142存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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