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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制度,提高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化水平,总局设计开发了新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并将于2005年5月份开始在全国推广。根据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收集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需要,总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见汇发[2003]42和汇发[2003]70号文)的部分项目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格式及填写要求印发给你们,与其配套的电子报表模版和银行端数据校验程序将另行通过外汇局内部工作信箱下发。修订后的报表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即从2005年6月1日起发生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有关信息,必须通过修订后的报表进行收集和上报。原报表在6月1日之后停止使用。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和相关电子文件及时转发辖内外汇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并督促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联系人:杨大立 联系电话:010-68402390 特此通知。 附件: 1、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表式 2、报表填写要求 附件1: 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表式 表一: 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表号:[反洗钱]001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25号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 ┃ 序号 │填报│填报│企业│企业│交易│报告标│交│资金收付│银行│交易│交易对方银│交易对方银│交易对方姓│交│交易额(│交易额(│业务编│ 备注 ┃ ┃│单位│单位│代码│名称│发生│准编码│易│标志│账(│方向│行名称│行账(卡)│名或名称│易│按原币计│折合美元│号│┃ ┃│编码││││日││编││卡)│││号││币│)│)││┃ ┃│││││││码││号│││││种││││┃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