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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表三的“代办人证件类型”只是在账户和卡户的户主是个人时经他人代办交易时填写,应填写: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 2、“证件号码”、“代办人证件号码” 填写相关证件的号码,号码中不得含有标点符号。企业应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布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代码中的英文字母须大写,短线“-”应删除,如: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为“25186820X”;对于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特殊组织机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中的有关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以后填报“企业代码”栏目,如在报告期内未能申领到特殊机构代码,应在“企业代码”栏目中填写9个大写英文字母“F”即“FFFFFFFFF”。 3、“企业名称” 按照企业在其所在国的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或其他包含有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证明上所载名称填写。境外机构须同时填写规范的中、英文全称,格式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4、“个人姓名”、“代办人姓名” 居民个人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全称,非居民个人填写护照上的姓名全称。 5、“国籍” 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国家(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 二、表四的原填写要求没有改变,在此不再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