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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 2005-04-28
【实施时间】 2005-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2005修订)

[接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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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核│││││││││┃
  
  ┃实的意见│││││││││┃
  
  ┃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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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
  
  ┃移交的有│││││││││┃
  
  ┃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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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移交人:接收人:联系电话:
  
  移交单位(公章):接收单位(公章):
  
  附件2:
  
  
报表填写要求

  
  一、表一、表二、表三填写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报表涉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需要逐笔填写,不得合并填写。
  
  2、报表中每个栏目不能填写多项内容,在填写电子报表时,应采用半角输入法,各栏目所填写内容中间不得含有空格(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和备注项目除外)、回车符、换行符、制表符等特殊字符及各种标点符号和竖线、斜线等分隔符( 交易发生日和填报日期项目中允许含有日期型数据分隔符)。
  
  3、对于跨境收汇不入客户账直接结汇的情况,应分为两笔交易进行报告,其一为跨境收入交易,其二为境内结汇交易;对于客户购汇后不入账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况,应分为两笔交易进行报告,其一为境内售汇交易,其二为跨境支出交易。
  
  4、报表中的企业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中国境内离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或与中国境内在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
  
  (二)一般项目的填写要求
  
  1、“汇总填报单位”、“填报单位”、“填报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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