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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2000]17号
【颁布时间】 2000-06-30
【实施时间】 2000-06-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1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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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回收率。
  
  回收资产
  
  资产回收率=----×100%
  
  处置资产
  
  回收资产指公司当期采取各种方式实际收回的资产,包括收回的现金资产和重组、盘活的非现金资产总额(下同)。
  
  (三)资产变现率。
  
  回收现金资产
  
  资产变现率=------×100%
  
  回收资产
  
  回收现金资产指公司当期回收资产中的现金资产(下同)。
  
  (四)资产费用率。
  
  费用
  
  资产费用率=-----×100%
  
  处置资产
  
  费用指公司在当期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下同),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五)人均费用。
  
  费用
  
  人均费用(元/人)=----------
  
  每月加权平均职工人数
  
  (六)资产收益率或净收益率。
  
  回收资产-费用
  
  资产收益率=-------×100%
  
  处置资产
  
  回收现金资产-费用
  
  资产净收益率=---------×100%
  
  处置资产
  
  第十三章 公司清算
  
  第九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九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以重估价值或变现价值为依据。
  
  第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公司清算损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九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一百条 公司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还投资者。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1.营业用房30 ̄40年
  
  非营业用房35 ̄45年
  
  简易房5 ̄10年
  
  2.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1.机械设备10 ̄14年
  
  2.动力设备11 ̄18年
  
  3.通讯设备5 ̄10年
  
  4.电子设备3 ̄10年
  
  5.电器设备5 ̄10年
  
  6.安全防卫设备5 ̄10年
  
  7.办公设备5 ̄8年
  
  三、交通运输设备
  
  1.专用运钞车4 ̄7年
  
  2.其他运输设备6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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