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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2000]17号
【颁布时间】 2000-06-30
【实施时间】 2000-06-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1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公司转让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持有的待处置股权投资,不论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持有期间内,公司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利或利润,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转让待处置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或因被投资单位清算而收回股权投资时,收回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将其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收回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按收回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回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确定收回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该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有价证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公司中途出售长期债券投资的实收款项及账面价值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各项投资的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评估和检查。
  
  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时应以成本与市价进行比较,并按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公司持有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融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融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相应准备。对于长期投资的减值,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待处置股权投资的减值,提取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已确认减值的短期投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价值继续恶化或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减值的基础上,按当期应提取数额与原准备的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追加提取或转回已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章 现金资产
  
  第四十八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入银行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四十九条 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公司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区分情况,追究责任和赔款后,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有多种货币的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一条 公司自用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分期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二)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按公允价值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五十三条 公司要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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