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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贷款呆账准备支出,包括提取特别呆账准备的支出和提取一般呆账准备的支出。 (三)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支出,指公司提取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支出。 (四)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支出,指公司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支出。 (五)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支出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支出,指公司提取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支出和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支出。 (六)折旧支出,包括公司自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并分别核算。 (七)汇兑损失。 (八)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等。 职工工资包括在职职工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社会保险费用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上缴的应由公司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务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资产评估费、会计及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资产保全费、拍卖费等。 (十)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维护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印刷费、外事费、财产保险费、办公用品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会议费、取暖费、税金、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 差旅费标准由公司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处置贷款项目、处置资产项目和处置股权项目进行归集,以便评价处置项目的效益。公司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待处置项目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对投资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罚息。 (五)各种赞助、捐赠支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七)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成本、费用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要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费用与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收入。 (二)租赁收入。 (三)咨询收入。 (四)汇兑收入。 (五)证券发行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他人使用本公司的现金资产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应在收入确认条件满足时,即公司确认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现金资产的时间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确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服务确认收入时应区别情况进行。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应在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当年所提供的服务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期确认相关收入;在当年所提供的服务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发生的服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七十五条 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