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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五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提取折旧: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各类机器设备。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取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投资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量)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选择适合的折旧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数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八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经营房屋使用权等。 第六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公司合并时,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款高于被合并公司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入账。 第六十三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未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公司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3年的期限摊销。 第六十四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公司的收入。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益等支出。 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公司的开办费。 开办费自公司营业之日起分3年平均摊入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璜支出),按有效租赁期限或3年两者孰短的期限分期摊销。摊销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第九章 成本与费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