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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司法部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正、副部级干部(具体实施工作按中央统一规定办)。 2.十三个职能部、厅、司、局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离退休干部局、审计局、直属机关工会、团委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四委”单列编制的有关人员。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1993年12月至1994年9月中旬) (1)设立司法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机构(具体工作由政治部负责)和考核委员会(由部党组成员组成),各司局相应成立工作小组和考核小组。(2)举办实施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班。(3)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提出《司法部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意见》。(4)起草《司法部公务员职位分类办法》、《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办法》、《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任职办法》、《司法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2.实施阶段(1994年9月下旬至12月上旬) (1)组织全员培训。召开部机关全体人员大会进行动员,组织学习讨论,搞好思想发动,使全体人员认识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掌握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要求,确立公务员意识。(2)根据部党组批准的《司法部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意见》,按照各司局的职能,合理设置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3)根据公务员的条件,对现有人员进行过渡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通过逐级实行双向选择、领导批准的办法,择优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4)设置非领导职务。(5)妥善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6)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具体制度,使公务员制度在我部入轨运行。 3.检查验收阶段(1994年12月中旬) (1)在完成现有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基础下,部和各司局自查自检,主要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等实施情况,巩固和完善实施成果,处理未尽事宜。(2)写出总结上报,接受人事部检查。 三、实施办法 1.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质量。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和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上来,下功夫抓好公务员制度的落实。 2.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主要程序是:(1)组织过渡培训(即全员培训)。(2)进行过渡考核。(3)依据职位要求逐级进行双向选择配备人员,并确定其职务和级别,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 3.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按照这次工资改革套定的等级确认其公务员级别,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政治部负责提出解决意见上报请示。 4.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司局现有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制定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除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者外,正常晋升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待公务员过渡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进行。 5.结合公务员过渡,建立起有关配套制度。 通过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结合我部情况,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等项制度建立起来。 经过公务员过渡,主任科员以下职位的空缺,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补充人员;建立起正常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建立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将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做到能上能下,合理使用干部;利用现有条件和各种机会,有目的地加强对公务员进行专业培训,逐步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建立辞职辞退制度,做到能进能出,充分体现公务员制度的合理流动机制;严格退休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凡到离退休年龄的,均办理离退休手续,不搞特殊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