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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禁止设立餐饮和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的摊点;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熟食卤味、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的柜台(专间)应距离鲜活水产、活鸡摊位8米以上,距离厕所、垃圾箱房10米以上。 第四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有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食用农产品市场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场地应以硬质水泥地面为主,要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场内下水道畅通,排放迅速。柜台内要设有地漏,保持地面干燥清洁;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室外市场应设有防雨、防晒的基本设施并设置货架,室内市场应设置固定摊位; (三)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房屋或有房顶气楼的彩钢结构简易房。 第五条 食品交易市场内应配备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及场内相关食品经营者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划定区域,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每块区域配备废弃物盛放容器,每块区域或行业都应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流动水; (二)经营鲜冻畜肉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冷藏链保鲜设施;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鲜活水产的摊位内墙面覆不低于2米的瓷砖或相当材质,外设隔水砖墙,砖墙高于池(盆)上沿约20公分,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 第六条 销售活鸡的,市场内场地和设施应符合《活鸡市场交易规范》地方标准要求。 第七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等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制度。其中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应按下列要求建立: (一)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食品进行卫生检查,建立安全卫生流通档案及对检查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者进行处理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食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包括应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购销台帐,台帐应记录产品来源、产地、生产单位、进货日期、数量、许可证号、检验检疫证明、销售情况等。 (三)经营肉品的食品交易市场应建立进场交易生猪产品查证验物制度,不合格的食品和经营者处理的规程和管理制度,定点肉品批发市场肉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统一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投诉处理与记录制度等;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建立通过生猪产品溯源系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制度。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置安全卫生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检测。 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应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可的盐酸克仑特罗等β受体激动剂的快速检测 第十节 食品交易市场内有关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交易市场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食品交易市场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应当与市场签订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 第三条 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食用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熟食卤味、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的柜台(专间)应距离鲜活水产、活鸡摊位8米以上,距离厕所、垃圾箱房10米以上。 第四条 市场内的食品销售者按照本附件第三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市场内鲜冻畜肉销售者应具备能与生猪产品溯源系统连接的IC卡。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内从事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的应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清洗、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并与生活场所相分离,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流动水、防尘防蝇设施、废弃物盛放容器、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设施、工用具及原料、产品存放场所及设施,合理布局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条 市场内的现制现售食品者按照本附件第四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节 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一条 非实物方式食品经营者应具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管理场所。 第二条 餐饮管理者和食堂管理者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具有三年以上餐饮或食堂管理经验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并应建立对所管理单位的检查制度。第三条肉品采购销售者应与其所在屠宰场和肉品定点批发市场签订场内经营和保证肉品安全的有关协议,并具备能与生猪产品溯源系统连接的IC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