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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
【颁布时间】 2008-05-06
【实施时间】 2008-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

[接上页]

  对以招收外籍学生就读为主的学校食堂,如仅供应西餐,可以适当减少食品原料粗加工、烹饪加工区的面积,但面积必须与其食品加工数量、规模相适应。其他条件应符合《规定》和《办法》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配备足够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学校食堂各专用场地应配备以下设施: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应分别设有主食、副食品和调味品置放区域,各区域应相对独立;
  
  (二)原料粗加工场地应分别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切配加工操作台,并有明显标志;设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三)烹饪加工场地的灶台和蒸饭间应当安装有效的排气罩,应当设有烹饪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
  
  (四)以专间方式备餐的,备餐间应设有通过式二次更衣设施、空调、备餐操作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备餐操作台下宜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加热);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米左右,安装数量以1.5w/立方米计算;备餐间排水不得为明沟;
  
  (五)设有专用就餐场所,且就餐场所设置空调,窗户为常闭式,门设有空气幕的,可以采用非专间方式备餐;非专间方式备餐的备餐场所应配备具有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加热)的备餐操作台,以及清洗消毒设施;
  
  (六)需要将膳食分装后分送到教室就餐的,备餐间内除配备本款第(四)项规定的设施外,还应设有与分装后膳食数量相适应的膳食存放场所;分装后膳食不能全部在备餐间存放的,应另设分装后膳食专用存放场所。存放时间可能超过2小时的,应配备能够使分装后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加热设备;
  
  (七)用餐场地应设有就餐桌椅、餐具清洗和存放、洗手等设施,并应置有存放泔脚的容器,就餐出入口应有防蝇设施;
  
  (八)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场地应配备专用清洗池,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水池;配备餐具工用具专用保洁柜。
  
  第三节 食品销售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销售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许可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盥洗、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第三条 接触食品的各种工具、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四条 6平方米的销售专间,并另设二次更衣室。
  
  超市采用非专间方式销售的,销售自行包装熟食卤味应配备专用冷藏柜,销售非定型包装不改刀熟食卤味应配备专用封闭式冷藏柜或加热柜。
  
  销售专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装置、冰箱、温度计、防蝇防尘设施及清洗消毒设施等,空调设施应可使专间操作时室温控制在25℃以下。
  
  第五条 散装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
  
  供应散装蒸馏酒和酿造酒(不包括啤酒)的,必须提供生产企业指定授权销售证明。
  
  第四节 食品现制现售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现制现售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参照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单项卫生规范,现制现售餐饮食品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二条 设有与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加工、包装、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盥洗、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加工场所内具有充足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流动用水。
  
  第三条 接触食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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