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熟食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二次更衣室。熟食专间累计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① 熟食又称冷菜、凉菜、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②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③ 熟食专间面积包括专间入口处的通过式二次更衣室的面积。 9 设置顾客使用的洗手设施。 洗手水龙头采用非手动式。 说明: 一、有关定义 1、各类餐饮业 (1)饭店:又称餐馆、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餐饮业中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以供应各类菜肴及主食为主。包括火锅店、烧烤店。 ①特大型饭店: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不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饭店。 ②大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500-30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饭店。 ③中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50-50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饭店。 ④小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在75座(含75座)以下的饭店。 (2)快餐店:以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以点心、小吃(包括面条、馒头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分别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饮料为主的单位,同时可提供无烹制过程仅单纯加热的简单餐饮服务。 (5)火锅:食品在沸水汤汁中浸烫后食用的方式。 (6)烧烤:食品用明炉、铁板等设备煎、烤后食用的方式。 2、各加工经营场所 (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餐饮业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4)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 1、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2、如按照经营面积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与按照就餐座位数对饭店的大、中、小型进行划分,其划分类型结果不一致,则以按照就餐座位数进行划分的结果为准。 3、主要原料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及非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如含餐饮的KTV包房),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第二节 学校食堂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大专院校食堂按照本附件第一节的有关要求。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许可条件,按《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本节中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本节中以下简称《办法》)、《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本节中以下简称《标准》)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校和幼儿园(本节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有原料储存、粗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学校食堂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第四条 以采用集中配送供应食品原料为主的学校食堂,可以适当减少储存场所面积,但其面积应与食品加工数量、规模应相适应;其中采用已清洗、已切配的食品原料为主的学校食堂,可同时适当减少食品原料粗加工场地面积,不配置切配操作台,但应具有食品原料暂存场地。其他条件应符合《规定》、《办法》和《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