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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
【颁布时间】 2008-05-06
【实施时间】 2008-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

[接上页]

  第二条 生产桶饭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卫生条件:
  
  (一)具有与《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粗加工切配、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饭菜暂存等专用场地;
  
  (二)各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和饭菜暂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五)配备用于餐饮具、工用具、容器进行物理消毒的设备,其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能保证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六)饭菜暂存间设二次更衣室,并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加热柜),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如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保温桶);
  
  (七)场所与设施的其他要求应当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桶饭生产场地面积应符合表7的要求。桶饭批产量同时应不大于膳食加热设备在批生产时段内的最大加热数量。
  
  表7桶饭生产场地面积要求
  
  生产场地
  
  批产量1000份以下
  
  批产量1000份-3000份
  
  批产量3000份以上
  
  全部场地
  
  ≥300m2
  
  批产量每增加5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1000份桶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在3000份桶饭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5%以上
  
  粗加工、切配及主副食品烹调
  
  ≥100m2
  
  饭菜暂存间
  
  ≥50m2
  
  第四条 桶饭分餐应在供餐点设立符合以下要求分餐专间: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满足分餐的需要;
  
  (二)地面应由防水、防潮、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三)墙壁应铺设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
  
  (四)配备流动自来水、洗手消毒水池、紫外线灭菌灯等设施;
  
  (五)配备桶饭分餐专用操作台,操作台下宜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加热)。
  
  第五条 应当配备与供应方式、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使运输时桶饭中心温度能够保持在65℃以上。
  
  第六条 应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第七条 应配备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规范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八条 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岗位操作卫生要求,加工供应过程应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能够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进行卫生管理。
  
  第九条 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实施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第八节 食品储运者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储运者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防蝇、防鼠、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第三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
  
  第四条 运输食品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储存条件的专用运输工具。
  
  第五条 超市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产品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配备食品卫生检测设施和专业检测人员。
  
  第九节 食品交易市场
  
  第一条 本节中的要求是食品交易市场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照《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食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供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食品交易市场应根据食品种类合理布局。食用农产品市场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划分污染区(厕所、垃圾箱房)、非直接入口食用农产品销售区(鲜活水产区、活鸡区、肉类及其制品区、蔬菜区、豆制品区、粮食及其制品区等)、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区、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等区域,鲜活水产、活鸡摊位应设置在市场的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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