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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毕署通[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阶段:地区组织督查阶段,时间为5月1日-7月31日。地区组织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深入9个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深入细致的督查。抽查率不少于1/3。
  
  1、由地区安委办牵头,会同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煤管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公路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工会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2、由地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地区煤管局等部门,对煤矿进行专项督查。
  
  3、由地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地区乡企局等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专项督查。
  
  4、由地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地区公安局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地区公安局牵头,会同地区交通局、地区公路局、地区农机中心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人、车、路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以及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6、由地区交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水上运输安全进行专项督查。
  
  7、由地区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8、由地区公安局牵头,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9、由地区农机中心牵头,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地区建设局牵头,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地区质监局牵头,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12、由地区旅游局牵头,对旅游景区景点安全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地区供电局牵头,对电力行业,包括对电网和供电企业及期生产企业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地区水利局牵头,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5、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以及打击非法开采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16、由地区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17、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并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各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各督查组的督查情况每周一下午5点前报地区安委办一次,由地区安委办编发《督查专报》。
  
  同时,各地必须做好迎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项督查组深入我区督查的迎检准备工作。尤其是纳雍县、大方县、金沙县政府和百里杜鹃风景区管委会要集中人力、物力,重点安排,及时排查整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
  
  全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从8月1日起进入全面督促整改阶段,对所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在9月30日前治理结束。同时,对隐患排查、治理阶段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对遗漏的行业和领域及时进行“补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抓手。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和地直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来抓,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以减少隐患、遏制事故为目的,尽快构建安全生产层级管理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单位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制定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深入检查和指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各督查组必须认真履职尽责。凡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无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且经停产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督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跟踪落实整改”的原则,严格按照行署《关于各级安委会工作规则及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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