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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煤矿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入井带班的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必须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上年度瓦斯治理项目实施和今年的项目申报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县级瓦斯联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落实矿井与其现场管理有关制度。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抽后掘、先治后采”的控放水原则;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措施。 7、煤尘防治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入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10、火工品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建立并严格执行爆炸材料贮存、运输和井下爆破作业制度。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得超过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落实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通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二)道路交通方面: 1、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督查各县市区深化“五整顿、三加强”的情况和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三关一监督”、客运车辆技术状况专项整治等源头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3、督查各县市区打击短途客运车辆超载和农用车、两轮摩托载人营运的情况。 4、督查各县市区对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黑点的治理情况。 (三)防火方面: 1、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督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情况。 3、督查农村50户以上大村寨消防水池建设情况。 (四)水上运输方面: 1、督查各县市区打击非法渡运的情况。 2、督查营运船只有关证照的持证情况。 3、督查渡口渡船的管理情况。 (五)非煤矿山方面: 1、督查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