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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毕署通[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此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凡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23日前报地区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7月、8月)2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地区安委办。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于4月24日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安委办备案。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安委办要定期编辑《工作快报》,及时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本通知印发至所属各乡镇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
  
  地区安委办联系电话及传真:8226001。
  
  附: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以煤矿、道路交通、打击非法开采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办发明电〔2008〕22号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行署决定立即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时间
  
  本次百日活动从2008年4月22日起,到2008年7月31日结束。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综合管理。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模范单位、红旗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的实施意见》、《关于认真抓好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认真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2008-2010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的情况。
  
  (二)煤矿方面:
  
  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
  
  1、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情况。
  
  2、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的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以及第一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3、督查县乡两级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发动、方案制定和督导落实情况,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及各类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落实到人,分级监管和督促整改。
  
  4、督查各县市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5、督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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