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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治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情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督查各县市区对尾矿库的监管情况。 (六)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方面: 督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规范化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七)民爆物品方面: 1、督查使用单位库房、使用场点周围环境情况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专用库及专职看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使用爆炸物品是否合法,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督查储存库房的建筑结构是否符合要求(门窗、照明、通讯、地面、防火、防雷击、防静电、防洪等);看守制度是否健全,储存与设计容量是否相符;进出库帐目是否清楚,帐物是否相符。 3、对销售单位重点检查其是否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否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专用仓库、销售记录、安全管理制度。 4、督查运输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驾驶员及押运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按运输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限、路线运输,是否超量运输,是否按规定领用和清退等。 (八)建筑施工方面: 1、督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4、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5、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6、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器材管理、围岩变形监控监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等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7、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8、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履职到位,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9、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是否进行“三同时”验收。 10、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11、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九)特种设备方面: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