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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04-12
【实施时间】 1979-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

[接上页]

  7.在特殊情况下,为便于说明上述生产,可把一个签约国领土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而每个市场内的生产者可看作是一个单独的产业,条件是:(1)该市场的生产者在该市场销售其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有关产品;(2)该市场的需求主要不是由该领土的其它地方的生产者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整个国内工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如果补贴的进口货集中在这样一个孤立的市场,而且补贴的进口货正在对这个市场内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生产者造成损害,还是会发现存在损害的问题。
  
  8.当根据上述第7款规定,产业被解释为一定地区内的生产者时,只限于对运到该地区供最终消费的有关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当进口签约国的宪法法律不允许在此基础上征收反补贴税时,进口签约国仍可以受限制地征收反补贴税,条件是:只要(1)已给予出口商机会停止按补贴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或者按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提出保证,但没有立即给予这方面的充分保证;以及(2)不能只向供应有关地区的特写生产者的产品征收此种税。
  
  9.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按照总协定第二十四条8款(1)的规定达到了具有单一而统一市场特点的一体化程度时,在整个一体化领域里的产业应被认为是上述第5款至第7款所指的产业。
  
  第二部分
  
  第七条 关于补贴的通知
  
  1.考虑到总协定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签约国均可书面要求任何其它签约国提供所给予或保持的任一补贴的性质和补贴程度的情况(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此类补贴直接地或间接地增加了某项产品的出口或减少某项产品进口至该国领土。
  
  2.受请求的签约国必须尽快全面提供此类情况,并应随时准备按照要求向请求的签约国提供更多的情况。任何签约国认为不能提供此类情况时,可将此事提请委员会处理。
  
  3.任何有关签约国认为另一签约国的作法具有补贴效果而未按总协定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通告时,可提请该签约国注意此事。若此类补贴法仍未随即予以通告,则该有关签约国可径自将有关补贴作法提请委员会注意。
  
  第八条 补贴--总则
  
  1.各签约国承认补贴是各国政府用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重要目标的。各签约国还承认,补贴会对其它签约国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各签约国同意不以同本协议规定不相符的方式使用出口补贴。
  
  3.各签约国还同意它们将力求避免由于利用补贴而引起:
  
  (1)损害另一签约国的国内工业,
  
  (2)抵销或减损另一签约国直接或间接地从总协定所得的利益,
  
  (3)严重损害另一签约国的利益。
  
  4.对需要另一签约国证明其利益受到抵销、减损或严重妨害的不利影响可能是由下列情况造成的:
  
  (1)受补贴的进口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影响,
  
  (2)补贴在排挤或阻碍类似产品进入补贴国市场方面的影响,
  
  (3)受补贴的出口品对在取代来自第三国市场另一签约国类似出口产品的影响。
  
  第九条 关于某些初级产品以外产品的补贴
  
  1.签约国不得对某些初级产品以外的产品进行补贴。
  
  2.附件(1)至(12)项所列举的作法就是出口补贴的例证。
  
  第十条 某些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
  
  1.根据总协定第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考虑到各签约国在过去一段代表性时期该有关产品贸易的份额和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该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各签约国同意不以引起给予补贴的签约国占有超过这些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的合理份额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某些初级产品给予任何出口补贴。
  
  2.在总协定第十六条第3款及上文第一段中:
  
  (1)“超过世界出口贸易的合理份额”必须考虑到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包括某一签约国由于给予出口补贴的结果而排挤了另一签约国的出口的任何实例;
  
  (2)关于新市场在确定“世界出口贸易的合理份额”时,必须考虑到有关产品对世界市场,对新市场所在地区或国家的传统供应方式;
  
  (3)“过去一段代表性时期”通常应指市场状况正常的最近三个日历年。
  
  3.签约国还同意不以引起价格实质上低于同一市场其它供应者的产品价格的方式,对出口到某一特定市场的某些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
  
  第十一条 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
  
  1.各签约国认识到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被广泛地用作推行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并不试图限制各签约国运用此类补贴达到这些目标及他们认为可实现的其它重要政策目标的权利。各签约国注意到这些目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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