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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 10.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秘书处 11.本协议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交存 12.本协议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立即向本协议每个签约国及关贸总协定每个缔约国提供本协议及根据本条第7款的修正案核实副本,按照第2款规定的接受书、加入书及按照第8款规定的退出书核实副本。 注册 13.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正本1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附件解释性出口补贴清单 (1)政府根据出口完成情况对某一公司或工业企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2)外汇留成计划或任何类似出口奖励的做法。 (3)政府或经政府授权为出口货物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及其运费。 (4)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为用于出口货物生产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劳务提供的条款或条件优于用国内消费品生产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或劳务,以及(就这些产品而言)这些条款或条件对它们的出口商来说比世界市场现有商业条件更为优惠。 (5)对工业或商业企业出口品已缴或应缴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免税、退税或缓付税款。 (6)在计算直接税基数时,对出口品或出口实绩给予的特别折扣高于给予内销品生产的折扣。 (7)对出口品生产和分配实行免除或退还的间接税超过给予同类内销品生产和分配的间接税者。 (8)对用于出口品生产的货物或劳务实行免除、退还或缓缴的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超过对同类内销品实行免除、退还或缓缴的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但如果对实际上已并入出口品中的产品已征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扣除正常的耗费额),则尽管用于内销时,对其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不予免除、退还或缓缴,对出口品仍可免除、退还或缓缴。 (9)对免除或退还的进口税超过对实际上已并入出口的进口品所征的进口税(扣除正常的耗费额)者,只要某一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用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相当于进口品的国产品代替进口品,以便从本规定中获得好处,但进口及相应的出口交易需发生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两年。 (10)各国政府(或各国政府控制的特别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提供的不使出口品成本提高的保险或担保项目或为那些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这些项目的长期经营费用和损失者提供汇率风险项目。 (11)各国政府(或各国政府控制抑或经各国政府准许的特别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实行用款应付利率(或低于它们从国际资本市场借支同等金额、同样偿还期、同样货币所应付的利率),或由它们支付出口者或金融机构为取得信贷而付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是用来取得实质上有利的出口信贷条件。 但是,如果某签约国为官方的国际出口信贷协议的缔约方,而其中至少有12个为本协议1979年1月1日原签约国,为上述协议的缔约方(或者这些原签约国接受了续订的该协议)或者某一签约国实际上实行该有关协议规定的利率,凡符合这些规定的出口信贷措施不得视为本协议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12)构成总协定第十六条出口补贴的在公开帐户上的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