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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该委员会必须按上述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的请求成立调查小组。据此成立的调查小组应审查有关各项事实,并据此就争议各方按本协议解释及适用的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向该委员会提出调查结论。 2.调查小组必须在提出要求后20天内成立。据此成立的调查小组应在其成立后60天内向该委员会提出调查结论。 3.当调查小组行将成立时,该委员会主席在征得有关签约国同意之后必须就调查小组的组成提出建议。调查小组应由3人或5人组成,最好为政府人员,调查小组的组成不应延误其成立。若有关政府为争端当事国,其公民不言而喻不得成为该争端调查小组成员。 4.为便于成立调查小组,该委员会主席应备有1份包括若干善于处理贸易关系、经济发展、关贸总协定及本协议事务的能随时为调查小组服务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员的非正式备选名单。为此目的,请每个签约国于每年年初向该委员会主席通告该国能随时参加此项工作的1名或两名人员的姓名。 5.调查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既不是政府代表,也不是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国政府不得就调查小组调查事项对他们发布指示。调查小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障调查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多方面的经历和广泛经验为目的。 6.为促使争端各方采取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每一调查小组应首先向有关各方提交其调查报告的说明要点,随后应将调查结论或结论提纲在送达该委员会之前的适当时间内送给争端各方。 7.若争论各方在调查小组之前采用了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任一签约国有权询问并获得有关解决办法的资料,并且调查小组应将所达成的解决办法概要通知该委员会。 8.若争论各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各调查小组应向该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查小组对争议事实得出的调查结论和对本协议解释和运用的总协定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以及适用的理由和根据。 9.该委员会应尽快审议调查小组报告,考虑报告所载结论,向各当事方提出建议,以求解决争端。如该委员会的建议在一段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遵守,则该委员会可在考虑到经查明存在的不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之后,允许采取适当的反措施(包括撤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减让和义务)。该委员会的建议应在收到调查小组建议30天内送达各当事方。 第七部分 第十九条 最后条款 1.除非符合按本协议解释的总协定各项规定,否则不得对另一签约国的补贴采取具体行动。 接受和加入 2.(1)本协议应对总协定缔约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本协议应对已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各国政府,按有关有效适用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及临时加入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等条件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3)本协议对任何其它政府,按有关有效适用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经该国政府和签约国同意的条件,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1份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文书,开放加入。 (4)关于接受,适用于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和(2)项的规定。 保留 3.未经其它签约国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一规定提出保留。 生效 4.本协议应对那些于1980年1月1日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政府生效。对其它各国政府来说,本协议将于各该政府接受或加入本协议后第三十天生效。 国家立法 5.(1)每个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政府最迟应于本协议生效后采取一切必要的,一般或具体步骤,确保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均符合本协议规定并使之适用于有关签约国。 (2)每个签约国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以及这些法律、规章管理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该委员会。 审查 6.该委员会应考虑到协议的目标,每年审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将这一审查期内的进展情况通知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 修正案 7.各签约国尤其应参照协议执行中取得的经验,修改本协议。此种修正案经各签约国根据该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尚未接受的签约国仍不能生效。 退出 8.任何签约国均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将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60天后生效。任何签约国可在收到通知后要求该委员会立即召开会议。 本协议对特定签约国的不适用性 9.若某两个签约国中的任何一个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不同意在它们之间应用本协议,则本协议对这两个签约国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