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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前应当先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系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仲裁案件,当事人认为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第六十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因一方当事人聘请临时出境的仲裁员,或者当事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三条 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且案情简单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选定简易程序仲裁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受理和应诉通知。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1名独任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未共同委托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承诺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