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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仲裁委
【颁布时间】 2002-05-21
【实施时间】 200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接上页]

  当事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当事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以汉语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当事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提供译员,费用由当事人负责。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第八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八十七条 仲裁员报酬由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争议金额大小等情况确定。
  
  仲裁员报酬从本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用中支付。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2年5月21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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