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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直项目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帐工作,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我厅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4月21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 (二)债务代表人是指与省财政厅直接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债务代表人。所有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提款报账申请,都应由债务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项目单位是指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具体实施项目的部门和单位。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指专门针对特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而设定的组织协调机构。 (五)指定账户,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财政部门转贷的正在执行中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财政部以及省制定的提款报账相关规定对提款报账资料的合格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向债务人落实债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应当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根据贷款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提交提款报账申请。 第六条 按照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可以由贷款资金支付提款报账申请的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生在贷款协定签字日至贷款项目关账日期间或者其他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追溯报账期间; (二)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规定发生的项目支出; (三)符合有关类别额度、支付比例、最低限额等要求。 第二章 提款报账方式 第七条 项目单位可以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款报账。选择提款报账方式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设计、资金需求、财务管理水平、采购内容与方式以及提款报账单位过去的支付经验等。 第八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归垫(偿还支付),是指项目单位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的方式。 (二)直接支付,是指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交易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省财政厅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如供应商、承包商、咨询机构及咨询专家等)的方式。 (三)特别承诺支付,是指项目单位采购货物时,按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单项信用证金额较大,超过国际金融组织对特别承诺规定的最低额度的,项目单位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特别承诺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 提款报账程序 第九条 转贷协议签署后,债务代表人应当确定提款签字人,并于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真迹。在项目执行期内,债务代表人变更提款签字人的,应当及时报送新的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真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在费用发生后,及时汇总、填制摘要表或费用表,送同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审核。各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收到报账资料后,必须及时审核签章,然后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国内培训、考察,须编制详细计划和经费预算,在取得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后,向同级债务代表人、省财政厅报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培训,并根据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