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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须事先向同级债务代表人、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出国计划,并在出访前取得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出国团组出访时,可提交提款申请,预领出国费用。团组回国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核销出国费用。 第十三条 国际咨询服务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中包含出国(境)培训、考察团组的,须事先向同级债务代表人、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出国计划,并在出访前取得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国(境)用汇开支标准,办理出国(境)用汇审批及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咨询服务、培训、考察,如涉及到市县,应事先经过有关的债务代表人确认,并在提款报账时报送债务确认证明。 第四章 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应当提交提款签字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1、2)、资金类别控制表(见附件3)、费用报表(世行费用报表见附件6,亚行费用报表见附件8、9、10,农发基金费用报表及附表见附件14、15)和摘要表(世行摘要表见附件5,亚行摘要表见附件7、11)原件各一份,并根据贷款来源的不同,分别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国际金融组织的“不反对意见函”(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由国际金融组织前审的合同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各一份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进度报告、完工报告。 第十七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下的,应当提交费用报表一份,其他相关文件保存在项目单位备查。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应当提交摘要表一份,并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要按亚行要求提供其它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采用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的,应当提交合同副本和信用证副本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国外培训、考察,须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及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出国(境)用汇审批表、出国(境)用汇核销表(见附件4)、费用开支凭证、出国计划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者考察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出访报告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国内培训、考察,须提交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国内有关部门批复、培训或考察任务大纲、详细日程、有关开支凭证、培训或考察报告和培训考察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 第二十二条 亚行贷款项目自营土建工程提款时,应当提交专门的自营工程进度证明和财务进度证明(见附件12)以及项目实际完工进度表(见附件13)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提款申请书应当按照不同的收款人和不同的申请货币分别填写;费用表和摘要表应当按照支付类别分别填写;付款指令必须填写完整、清晰。 第二十四条 除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债务通知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拨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后,债务的落实以债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债务代表人。债务代表人收到债务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有关债务落实到下级债务单位。 第二十六条 债务代表人收到债务通知单后,应当与实际收到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进行核对,确保相关债务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债务代表人应当以收到的债务通知单为依据,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会计核算工作,落实债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挤占贷款资金以及编制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程序规定》(冀财外[1996]32号)同时废止。 |